从政策扩张与政策收缩的逻辑关系来看,政府间原本就存在竞争关系,故建构信任关系并非易事。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1983年6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有一部分专门谈到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三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伴随着历次宪法的重大修正,而这样的回应性,并未同样体现于三十多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历程中。[2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2月15日)。[45]还有学者指出,历次宪法修正案基本上未涉及基本权利,亦即未能依据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之现实,对基本权利部分及时作出调整。[44]文化体制改革虽然也在三十年前启动,但其全面展开还是2002年十六大以来才开始的,而改革历程中真正具有决定性的重大突破可能是2011年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相对经济领域而言,文化领域的相关实践经验积累不够,理论共识还有待加强。
[18]这一次宪法修正,一方面删除了七八宪法中的新闻、出版、卫生、体育这几个词语,基本上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技术一词,另一方面,调整了原有词语顺序,教育被置于科学之前,[19]而新增加的技术位列第三,排在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之前。[10] 先需说明的是,学术界对我国宪法的历次修正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有的认为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都是宪法制定而非宪法修改,不过,大多数宪法学者都认为这三部宪法是经过修正的宪法,更具体地说属于全面修改。[20]笔者认为,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部分民事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应该允许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
大陆法系的各国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了附带上诉制度,附带上诉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而提起的上诉,其目的在于保护上诉期已满、舍弃上诉权或上诉被驳回的被上诉人的利益,让其利用上诉人的上诉程序,以附带上诉的方式请求变更或废弃一审判决,从而实现当事人双方的攻防平等。通过事先制定标准确认规律,为当事人的选择提供前提条件。在上诉人已经提起的上诉程序中,被上诉人均可对第一审判决中不利己之部分,提起附带上诉。故此,本文拟以域外的经验作为参考样本,就我国的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
[22]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239页。[5][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介入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称之为诉讼介入人。[12]笔者不敢苟同,并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在一审行政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晓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如果他能够表明他的权益事实上将会受损,参加诉讼则是允许的。民事纠纷的解决,固然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纠纷适用不同的解决程序。参加诉讼的动议之及时性也是重要的,因为参加诉讼的迟延愈大,对既有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则愈大。参加者越是试图引进新的争点,对原诉所造成的潜在损害和迟延便越大。
[15]朱英禄: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全面审理原则,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3期。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有学者认为,对于行政诉讼已经存在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提出。
第一,关联性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它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处理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具体行为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就得不到解决。程序目标是指依据纠纷管理所要达成的程序目的。
第一种观点不区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直接主张全面审查,仅就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有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简单粗暴地嫁接的嫌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不同,举证期限也将不同,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也不现实,在行政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既可以让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和行政法律、法规,也方便法院合并审理。[16]笔者认为,不能歪曲理解民事诉讼的附带性而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权益保护于不顾,如果当事人仅对民事判决不服,可以由二审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尤其是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初始纠纷本来就是民事争议。[1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且,根据《意见》第184条规定,一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程序工具是指就纠纷状况适用解决纠纷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律。[8]美国所有民事、行政以及相关联的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的法官合并审理。
[9]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7页。[16]王贵松主编:《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中的程序问题》,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正是因为这种关联性,行政诉讼对事实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对民事诉讼有借鉴甚至决定性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二种观点更走向了极端,完全不考虑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和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此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该如何提起呢?或者说,能够形成此种情形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性有多大?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原告不会主动寻找民事争议的相对方要求对方起诉自己,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也不能主动追加民事诉讼原告,可能性最大的情形是,民事争议的权利人得知义务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结束前主动提起民事诉讼而参加进来。
只要能够合理、合乎社会正义,而且又及时地、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适用何种程序都是次要的。从诉讼公正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对于此类案件应建立直接移送审查制度,即由受理民事争议的民事审判庭将有关行政问题直接移送本院的行政审判庭处理,处理完毕后再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那种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限制适用自由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观点值得推敲。
法律之所以有附带上诉之设,盖系鉴于上诉人于提起上诉后,得自由扩张其不服声明之范围,为期造成当事人获得平等之保护,故许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使其对于第一审判决亦有求为废弃或变更之机会。序列战略是指为了有效地管理利益对立激烈、复杂的长期的纠纷过程,应该制定战略,以能够把握当事人为了达成合意而提出的现实的法律请求以及潜在的法律请求。
这类争议案件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案件,但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对进入诉讼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而该行政行为合法与否难以确认,遂产生争议。是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居间裁决的争议案件。
根据该原则,一旦有一基本的争议属于联邦管辖权范畴,就可在该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和当事人,而不需要这些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当事人均单独地符合管辖权的要求。第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相关联的诉的合并。
一种观点认为,一旦行政诉讼进入二审,当事人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根据二审终审的诉讼原则,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实际上是一审终局,这样将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型,行政权介入民事行为从而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进行直接调整的现象逐渐增多,如何妥善处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情形便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3]张晓茹: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10期。‘但是,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不符合行政诉讼宗旨的关系有诸多表现。
对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对象作出的若干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时必须逐一分别立案等等。[5]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管理美国学者尼哈特(Nyhart)和道尔(Dauer)主张,对纠纷解决过程的管理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程序工具(ProcessTools),二是序列战略(ChronologicalStrategies),三是程序目标(ProcessGoals)。
他们认为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为主诉,因此上诉时不管当事人仅对行政部分判决上诉还是仅对民事部分不服,均应当由二审法院行政庭受理。郑世保:大陆法系附带上诉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附带上诉合并要件的构建,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4期。
其二,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而生,即行政机关为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争议而作出行政裁决,而民事争议当事人对该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处理虽然不存在何者为前提的问题,但二者在处理时难以割裂。这类案件应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重点解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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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但另有一些纽约人不管这一套,也开始建造汽船,并在纽约州所属的哈德逊河上运送乘客。
它给出的两条检验标准是:1.某州区别对待外州人时是否会影响到联邦的统一性。
此案背景如下:1883年11月19日,俄亥俄州公民奥斯本(Osborne)在密歇根州底特律市一条街道上行走时,因人行道缺陷摔伤。
比照于其他民主的、非集权化结构的社会政策,官僚制吸收了越来越多的资源,但却提供了越来越少的服务。
确定规划裁决主要有三种法律效果:一是形成效果,是指确定规划裁决形成后,规划拟定机关和权益受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受确定之规划内容的决定。